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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仁捷与被执行人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仁捷,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高仁捷,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游林,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仁捷与被执行人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外人林彩英、陈剑锋于2015年12月11日对本院依法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游林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店面提出执行异议。同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岚执异第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游林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店面中止执行。除被执行人游林店面余款人民币30000元外,被执行人游林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游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游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高仁捷提供的担保房产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二、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代理审判员  翁祖文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