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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瑞霞与赵恩阁、吕洪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霞,赵恩阁,吕洪领,张宏伟,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定陶县。被执行人赵恩阁,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被执行人吕洪领,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定陶县。被执行人张宏伟,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定陶县。被执行人关丽,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申请执行人张瑞霞与被执行人赵恩阁、吕洪领、张宏伟、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为保证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恩阁、吕洪领、张宏伟、关丽银行���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月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衍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