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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何伦秀、伏娟与伏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伦秀,伏娟,伏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何伦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伏娟,女,汉族。被执行人:伏雍,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何伦秀、伏娟与伏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伏雍现暂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