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宁强县农业局与宁强县新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强县农业局,宁强县新技术应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农业局。被执行人宁强县新技术应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县农业局与宁强县新技术应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宁强县新技术应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宁强县农业局欠款38000元,负担诉讼费2200元,计40200元。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宁强县新技术应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宁强县农业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强县新技术应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后申请执行人宁强县农业局通过其他途径化解了该债务,故宁强县农业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宁强县农业局提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