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12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巴哈依y阿皮孜诉被告周炜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哈依·阿皮孜,周炜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23民初282号原告巴哈依·阿皮孜。被告周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哈依·阿皮孜诉被告周炜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哈依·阿皮孜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哈依·阿皮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哈依·阿皮孜负担。审判员 惠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