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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守英与徐子彬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英,徐子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069号原告:张守英。被告:徐子彬。本院受理原告张守英诉被告徐子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子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原告张守英从事畜牧业养殖饲料加工销售,被告徐子彬在岚山区高兴镇养殖,原告为被告供应饲料。双方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73487元。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岚山区高兴镇川子村,本案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徐子彬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子彬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