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宗汉与刘伟刚、李晓威民间借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刚,宗汉,李晓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民终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刚,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汉,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晓威,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伟刚因与被上诉人宗汉,原审被告李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伟刚的委托代理人王应,被上诉人宗汉委托代理人于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晓威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刘伟刚经李晓威介绍向宗汉借款,宗汉用其房产抵押在案外人李小伟处借款60万元,案外人李小伟该借款汇入了刘伟刚提供的名为孙凤丽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李晓威借用7万元,刘伟刚借用50万元。该款经宗汉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李晓威偿还宗汉7万元,刘伟刚拒不偿还,形成纠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刘伟刚向宗汉借款50万元,有李晓威在濮阳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及案外人黄某某、宗汉在濮阳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且有刘伟刚与宗汉的姐姐宗某某的短信内容相佐证,故宗汉要求刘伟刚偿还其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刘伟刚关于“宗汉所诉不是事实,刘伟刚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李晓威辩称,宗汉起诉的50万元与李晓威无关,李晓威只是刘伟刚向宗汉借款的介绍人,当时宗汉在案外人李小伟处借款60万元,李晓威用了其中7万元,且已全部偿还宗汉,经当庭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双方利息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利息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宗汉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宗汉对被告李晓威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8元及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刘伟刚承担。刘伟刚不服原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刘伟刚与被上诉人宗汉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审法院仅凭李晓威、宗汉口头陈述,在没有上诉人认可及借据的情况下认定借款50万元,显然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宗汉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宗汉答辩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宗汉借款的事实清楚,原审时被上诉人提交了派出所对宗汉、李晓威等人的调查笔录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姐姐之间的短信及通话录音,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原审被告李晓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陈述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刘伟刚与被上诉人宗汉之间是否成立50万元的借贷关系。经查,原审附卷的李晓威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以及证人黄某某证言,在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刘伟刚与宗汉姐姐宗某某通话录音资料及短信记录,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诉人刘伟刚经李晓威介绍,向被上诉人宗汉借款,并用宗汉的房产抵押在案外人李小伟处,由李小伟将借款汇入刘伟刚提供的姓名为孙凤丽的建设银行帐户,后刘伟刚借用50万元,李晓威借用7万元的事实。上诉人刘伟刚上诉称仅有证人证言,没有本人书写的借据,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上诉请求,予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二审诉讼中,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要求刘伟刚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刘伟刚在法院规定期限内亦未能到庭接受询问。上诉人刘伟刚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43元,由上诉人刘伟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李光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嘉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