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1��初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聋哑人,1975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1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8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0月2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段朝霞,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段朝霞、翻译人员席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先后在多个网吧盗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7次,盗窃手机7台,共价值25440元。1、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衡阳市珠晖区旺霖网吧盗窃张某某一台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4320元。2、2015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西渡镇向阳南路梦幻帝国网吧盗窃田某某一台苹果6P手机,经鉴定价值4320元。3、2015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西渡镇聚源宾馆旁边的天宇网吧盗窃邓某某一台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2520元。4、2015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西渡镇鑫隆包子铺旁边的都市网吧盗窃涂某某一台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3200元。5、2015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在西渡镇夏明翰广场旁边的梦幻帝国网吧盗窃王某某一台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2800元。6、2015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西渡镇都市网吧城西店盗窃伍某某一台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3780元。7、2015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西渡镇聚源宾馆旁边的天宇网吧盗窃汪某某一台苹果6P手机,经鉴定价值4500元。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到案经过、累犯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证言;5、被害人田某某、邓某某、涂某某、王某某、伍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的陈述;6、同案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他未实施盗窃行为,只是负责骑摩托车接送欧某某和黄某某。偷来的手机不是他负责卖的,是欧某某卖的,他一共只分了1100元左右。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刘某某又聋又哑,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先后在多个网吧实施盗窃。被告人刘某某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欧某某负责进入网吧寻找将手机放在在桌面上的被害人,先在其脚边丢放零钱,然后提醒其掉钱了,黄某某趁被害人的注意力分散到地面时,将被害人手机盗走。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作案7次,盗窃手机7台,共计价值25440元。被告人刘某某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衡阳市珠晖区旺霖网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1台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20元。2、2015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衡阳县西渡镇(以下简称“西渡镇”)向阳南路梦幻帝国网吧盗窃田某某一台苹果6P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320元。3、2015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西渡镇聚源宾馆旁边的天宇网吧盗窃邓某某一台苹果5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20元。4、2015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西渡镇鑫隆包子铺旁边的都市网吧盗窃涂某某一台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200元。5、2015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西渡镇夏明翰广场旁边的梦幻帝国网吧盗窃王某某一台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00元。6、2015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西渡镇都市网吧城西店盗窃伍某某一台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80元。7、2015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欧某某、黄某某在西渡镇聚源宾馆旁边的天宇网吧盗窃汪某某一台苹果6P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5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且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到案经过(2)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湖南省湘南监狱的释放证明书(3)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证言她在西渡镇聚源宾馆旁边的天宇网吧当网管。2015年6月13日18点,一个男的说手机被偷走了。她打开网吧的视频,发现是两个男子把手机偷走了,其中一个丢5个硬币放在地上,叫被盗手机的那个人去捡,另外一个男子拿起手机就走。之后她就要那个男的报警了。(2)证人刘某乙证言他现在在梦幻帝国网吧上班。2015年6月19日下午3点30分左右,有一名顾客说手机被盗了,之后看了店内监控,发现手机是被两名男子合伙偷走了,后这名顾客就报警了。(3)证人王某甲证言他是王某某的哥哥,王某某被盗的是一台苹果6手机,是2015年6月19日在网吧上网时被盗的。(4)证人李某某证言她在都市网吧做网管。2015年6月26日下午有个年轻人在网吧里被盗了一台手机,具体情况她不知道。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5年3月24日18点左右,他在旺霖网吧上网,有个男子拍了一下他的肩膀,用手指他椅子后面,他看见地上有4个一元的硬币,就低头去捡硬币,捡完后发现放在台面上的手机被人偷走了。他的手机是一台金色苹果6手机,2014年10���花5800元买的。他看了网吧监控录像,是两名年轻男子盗走的。(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2015年4月18日,他在梦幻帝国上网,将手机放在随身带的黄色手包内,手包放在电脑桌上。大概下午3点左右,他接了一个电话,没有将手机放到手包中去,下午4点左右,突然有个人从他背后拍了一下他的肩膀,用手朝他身旁的地上指了一下,他朝地上看了一下,对方马上就走开了,当时没有注意手机是否被盗。一个小时后他回家,发现手机不见了,后来想了一下,应该是拍他肩膀的那名男子偷走的。他被盗的是一台苹果6P手机,当时是6088元买的,至少有九成新,价值6000元的样子。(3)被害人邓某某陈述2015年6月13日晚上6点30分的样子,他在聚源宾馆楼下的天宇网吧上网,有个高个子男子拍了一下他的肩膀,用手指了一下地面,他看见地上���硬币,就去捡,他捡起硬币就发现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被盗了,是一台苹果5S,2015年4月11日花3688元买的,折旧也要2500元。(4)被害人涂某某陈述2015年6月13日18点多,他在都市网吧上网时,有个高个子男子拍了一下他的右肩膀,提醒他钱掉了,他捡起钱后,发现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被盗了,被盗的是一台苹果6手机,7成新,现价值2500元左右。(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5年6月19日下午3点多,他在梦幻帝国网吧上网,一个男子在他左肩拍了一下,用手指向地面,顺着手势,他发现有几张零钱在地上,他捡起零钱后,发现放在电脑显示屏下面的苹果6手机不见了。(6)被害人伍某某陈述2015年6月26日下午6时许,他在都市网吧城西店上网时,有人推了他一下,示意地上掉了10元钱。他捡起钱发现桌上的苹果6手机���见了,该手机是2014年12月花5680元买的,现价值3000元。(7)被害人汪某某陈述2015年7月12日大约17时50分左右,他正在天宇网吧上网时,左边肩膀被人拍了一下,说他钱掉了,他想不是自己的钱,没有去捡,然后那人又拍了他一下,他捡完钱后,发现桌面上的手机不见了。他去网吧调监控,发现是两个男子,一个拍他肩膀,另一个将手机偷走了。他被盗的是一台苹果6PLUS,2015年3月花6888元买的。4、同案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他与刘某某、黄某某在西渡街上梦幻帝国网吧盗窃一台苹果6P手机,6月13日他们三人在西渡街上都市网吧偷一台苹果6手机,在天宇网吧偷一台苹果5S手机,6月19日他们三人在夏明翰广场二楼的梦幻帝国网吧偷了一台苹果6手机,6月26日在西渡街上的都市网吧偷了一台苹果6手机。另外还在一个网吧里偷���一台手机,但手机的品牌记不清了,可能是苹果的。他们偷的6台手机都是刘某某负责卖的,刘某某联系人卖手机时,他和黄某某都跟在那里,苹果5S按1000元的价格卖出,3人每人分300元,剩下的100元作开支,苹果6按1800元一台卖出,每人分600元,苹果6P按2500元卖出,每人分800元,剩下的作开支。卖手机的钱他们三人都是平分的。他们三个人是这样分工的:每次都是由刘某某骑车子送他和黄某某到网吧,他和黄某某在网吧里寻找作案目标,刘某某在网吧外面等,如果找到目标,他负责放钱到目标的椅子边,然后再拍目标的肩膀示意钱掉了,等目标转移视线去捡钱后,黄某某动手偷手机,偷盗手机后,坐刘某某的车子离开现场。他和黄某某在衡阳市偷手机,刘某某没有参与。2015年7月12日下午5点左右,刘某某搭他和黄某某到西渡街上准备偷手机,到西渡街上后,刘某某��车子没有油了,就加油去了。他和黄某某在公安局对面的天宇网吧偷了一台苹果6P手机,后发信息告诉刘某某,刘某某说在补胎,补好胎后,他们3个就回衡阳了。这台手机也是刘某某负责卖的,卖了2500元,每人分800元。他们三个人由刘某某负责组织,因为刘某某吸毒没有钱就喊他们去偷。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2015年10月29日供述,今年他送欧某某、黄某某到衡阳县西渡镇来过8次左右。4月在在向阳南路梦幻帝国网吧偷了一台苹果6P手机;6月13日在都市网吧偷了一台苹果6手机,在天宇网吧偷了一台苹果5S手机;6月19日在梦幻帝国网吧偷一台苹果6手机;6月26日在都市网吧偷一台苹果6手机,在另一个网吧偷一台小米4G手机。这6台手机都是欧某某负责卖的,卖了之后发信息给他。第一次偷的苹果6手机卖了3400元,第二次偷的苹果5S卖了1000元,苹果6卖了2000元,第三次偷的苹果6卖了2800元,第四次苹果61卖了2800元,小米卖了1100元,他一共分了1100元。2015年7月12日,他送欧某某、黄某某到西渡后就修车去了,在什么地方偷手机他不清楚,后分了一点钱给他。被告人刘某某2015年11月9日供述,2015年3月24日在衡阳市旺霖网吧偷手机是黄某某叫他去的,他只是负责接送,这次进入网吧是去看欧某某、黄某某偷手机的,他当时穿一件深蓝色运动服,衣服上有英文字母。这次偷了一台苹果6手机。他以前没有讲在衡阳市网吧偷手机的事情,是认为他只是接送欧某某、黄某某,旺霖网吧视频截图中穿运动衣上面有英文字母的男子就是他。6、鉴定意见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邓某某的苹果5S手机价值2520元,涂某某的苹果6手机价值3200元,汪某某的苹果6PLUS价值4500元,伍某某的苹果6手机价值3780元,王某某的苹果6手机价值2800元,田某某的苹果6PLUS价值4320元,。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证人的苹果6手机价值4320元。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为同案人提供交通工具并负责接送同案人,参与了分赃,就仅有证据不能认定是谁负责销赃以及赃款的具体分配,所以不宜划分主从犯。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刘某某未进入现场,未实施具体实行行为,较同案人欧某某、黄某某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是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衡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冯志玲人民陪审员  刘桔林人民陪审员  王力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晖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