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蒋大溪与徐宗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大溪,徐宗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1882号原告蒋大溪。委托代理人丁雨池,射阳县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宗监。原告蒋大溪诉被告徐宗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红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大溪的委托代理人丁雨池、被告徐宗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大溪诉称:2013年秋,被告因养虾向原告借款7200元,并立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份归还,到期后被告却拒不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7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宗监辩称:我与原告于2004年12月份合伙养虾,原告出资7200元,我出资10900元,没过几天,原告就要退出合伙,我不同意,后来我一个人养了两年。2013年12月份原告找我要钱,我就打了条子给他。我同意还钱,但我还差欠他人7万多元,我老婆也有病在身,现在没有能力还钱。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原告蒋大溪出资人民币7200元,准备与被告徐宗监合伙养虾。后双方实际并未合伙,而由被告一人单独养殖。2013年,被告向原告立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原告合伙养虾资金7200元,并约定于2015年12月份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原告索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欠条、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给付7200元,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返还欠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宗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大溪支付人民币7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宗监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时玉枝书 记 员 付 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