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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陆剑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剑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83号原告陆剑君。委托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00534-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人民中路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剑君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剑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爱兰代理审判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