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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武汉恒运通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恒运通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郭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敦武,系该局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监察执法××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武汉恒运通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张敏,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恒运通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将非法占用的35.14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旭光村村民委员会;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14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6237.3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35.14亩(折合23429.05平方米)计币702871元,负担执行费94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恒运通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229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