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于艳丽,张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艳莉,张喜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308号原告于艳莉,女,汉族。被告张喜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莉与被告张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艳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艳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