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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顾汉江与魏从役、徐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汉江,魏从役,徐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801号原告顾汉江,居民。被告魏从役,居民。被告徐月,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洞庭湖路111号第31幢楼。法定代表人李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大惠,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汉江诉被告魏从役、徐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顾汉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汉江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汉江负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