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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菊香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香,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保19号申请执行人陈菊香,女。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玉华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岳东,系该矿矿长。第三人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北关加油站南河堤边。陈菊香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铜川市德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25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同日依法解除了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252-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