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翁官修与叶发建、刘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官修,叶发建,刘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453号原告翁官修,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周茂清、刘敏敏,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被告叶发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刘华敏,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官修与被告叶发建、刘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官修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叶发建所有的位于仓山区办公楼进行查封,并以原告翁官修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复式单元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翁官修提出,其所申请查封的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故请求对这些房产均进行查封,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翁官修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叶发建所有的位于仓山区办公楼。二、查封原告翁官修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复式单元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广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