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向娟诉被告李会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向娟,李会全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128号原告于向娟。被告李会全。本院受理原告于向娟诉被告李会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向娟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会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向娟撤回对被告李会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向娟承担。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