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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伊光磊与顾光利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光磊,顾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伊光磊。被执行人:顾光利。申请执行人伊光磊与被执行人顾光利赔偿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6,346.2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果,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