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627号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学时,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熊迎亚,系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娟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红,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龙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