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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厦门超洁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与宽大光电(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超洁无尘科技有限公司,宽大光电(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651号原告厦门超洁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阳光南路7号B#4F。法定代表人吴兴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勲烨,该公司职员,长汀县。被告宽大光电(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屿上村。法定代表人黄伟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彩虹,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厦门超洁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大光电(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交纳1410元,由原告厦门超洁无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顺昌人民陪审员  苏雄辉人民陪审员  曾武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