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350号原告牛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贵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