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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350号原告牛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贵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