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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道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王加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道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王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道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方州路666号1502室。法定代表人陈根梅,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加彬,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南京道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加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六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长,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2274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熊明星执行员  周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