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凯与丁思法、周佳莹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丁思法,周佳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899号原告:刘凯,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丁思法,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周佳莹,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丁思法、周佳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凯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思法、周佳莹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思法、周佳莹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於 虹代理审判员 程凤华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