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枣强县众旺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孙保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强县众旺玻璃钢有限公司,孙保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175号申请人枣强县众旺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法,男,汉族,公司经理,现住枣强县枣强农业局东邻。被执行人孙保丰,男,汉族,1958年5月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裕华东路38号。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枣民二初字第142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保丰银行存款人民币7367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