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春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贺春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祝融路雅士林湘苑02号商铺203室。法定代表人范士东,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春生,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春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巍审判员 刘丽娅审判员 周隽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宇翔校对责任人:周隽斓 打印责任人:唐宇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