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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宋某某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田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宋某某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杨某某与田某某、宋某某两户山林界段权属不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