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034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小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