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马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刑初44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83年1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无业,住天长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个体经商,住天长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马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马某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赌博游戏机1台(有6个独立操作单元)、立式“小鱼机”2台(每台有2个独立操作单元),摆放在天长市秦栏镇天扬路英发电子厂附近马某开设的体育彩票店内,供他人进行赌博。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张某乙、杨某甲、吴某、陆某等人的证言;三、被告人张某甲、马某的供述与辩解;四、辨认笔录;五、现场图、现场照片等。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马某在天长市秦栏镇天扬路英发电子厂附近马某开设的体育彩票店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赌博游戏机1台(有6个独立操作单元)、立式“小鱼机”2台(每台有2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8月19日,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该彩票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涉赌资金188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马某退出非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张某甲讲他在秦栏镇天扬路英发电子厂旁边的一个彩票店里面摆放3台老虎机、小鱼机之类的赌博游戏机。二、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张某甲在马某开设的体育彩票店内摆放赌博游戏机。三、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10时许,其到秦栏镇天扬路靠近英发电子公司东边的中国体育彩票店里利用“海洋之星”小鱼机进行赌博。彩票店内的赌博游戏机是马某和张某甲共同摆放,其中有“海洋之星”小鱼机(6个独立操作单元)1台和立式小鱼机(2个独立操作单元)2台。四、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早上,其到秦栏镇天扬路靠近英发电子公司东边的体育彩票店里玩小鱼机。彩票店内共摆放“海洋之星”小鱼机(6个独立操作单元)1台和立式小鱼机(2个独立操作单元)2台。五、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10时许,其到秦栏镇天扬路靠近英发电子公司东边的体育彩票店里玩小鱼机。彩票店内共摆放“海洋之星”小鱼机(6个独立操作单元)1台和立式小鱼机(2个独立操作单元)2台。上述赌博机是由体育彩票店的老板马某和其他人合伙摆放。六、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9日10时许,其到秦栏镇天扬路靠近英发电子公司东边的体育彩票店购买彩票,看到店内摆放“海洋之星”小鱼机(6个独立操作单元)1台和立式小鱼机(2个独立操作单元)2台。上述小鱼机是秦栏本地一个小年轻摆放,平时主要由彩票店老板马某管理。七、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吴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某甲。八、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5年8月19日10时许,天长市公安机关民警到秦栏镇天扬路靠近英发电子公司东边的体育彩票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参赌人员3名和海洋之星小鱼机1台(6个独立操作单元)、立式小鱼机2台(2个独立操作单元)及赌博游戏机内的赌资1880元,并对上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依法扣押。九、案发现场图及案发现场照片。十、前科调查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十一、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马某退出赃款6000元。十二、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甲、马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19日10时许,天长市公安机关民警在执勤巡逻中发现秦栏镇天扬路靠近英发电子公司东边的体育彩票店摆放赌博游戏机,依法对该彩票店进行检查,并将马某带至天长市公安局秦栏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马某供述,其与张某甲合伙经营,民警电话通知张某甲到天长市公安局秦栏派出所接受调查。十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4月份,其和马某商量在马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摆放小鱼机,并约定赚到钱两人平分。之后,其在马某的店里摆放“海洋之星”小鱼机1台(可供6人同时赌博)。过了一段时间,因公安局查得紧,马某退出,只帮其管理,其给他管理费。7月份时,其又增加2台立式小鱼机(每台可供2人同时赌博)摆在马某的店里。马某退出之前,其和马某每人分得盈利3000元,马某退出之后,其大概又赚5000元左右。十四、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份,张某甲找其商量在其经营的彩票店里摆放赌博游戏机。3月分,张某甲把1台“海洋之星”赌博游戏机(6个独立机位)摆放在彩票店里,并和其约定盈利两人平分。4月份时,其退出合伙,只帮张某甲管理,张某甲给其开工资。2015年8月16日左右,张某甲又在彩票店里摆放2台立式小鱼机(每台2个独立机位)。其和张某甲合伙经营期间,分到3000元盈利。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马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马某积极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马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一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涉案赌博机、赌资一千八百八十元及非法所得六千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梅代理审判员  黄腾旸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