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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拓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金德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拓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金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督1号申请人浙江拓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48号。法定代表人徐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无锡金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梅村锡达路238号。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拓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23日发出(2016)苏029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无锡金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无锡金德科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3月23日(2016)苏029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71元,由申请人浙江拓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庆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佳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