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世琴与汤素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琴,汤素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张世琴。被执行人:汤素爱。申请执行人张世琴与被执行人汤素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静民初字第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汤素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世琴合计人民币33849.3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世琴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汤素爱银行无存款、房屋部门无房屋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无经济收入,无债权,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执行的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静执字第5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世山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胡春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