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学军与周清军民间借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学军,贾风花,周清军,邓健,杨兵,马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刘学军(一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再审申请人贾风花(一审被告),女,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清军(一审原告),男,回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周青兵,男,回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一审被告邓健,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一审被告杨兵,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一审被告马银军,男,回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再审申请人刘学军、贾风花因与被申请人周清军及邓健、杨兵、马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学军、贾风花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的本金170万元是错误的,申请人实际借款金额为161.5万元,已偿还158.5万元,尚欠本金数额为36.64万元及2014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提供的证据有刘学军、李文强、马志强在灵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李文强与马志强均承认自己代表周清军向刘学军催要过借款,且刘学军偿还过借款一百多万。刘学军、贾风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周清军收到再审申请后未向我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学军、贾风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薛耀东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闫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