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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梅花与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花,萨日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354号原告陈梅花,女,蒙古族,无职业。被告萨日娜,女,蒙古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花诉被告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2361.50元,由原告陈梅花负担。审判员  塔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赛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