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梅花与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花,萨日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354号原告陈梅花,女,蒙古族,无职业。被告萨日娜,女,蒙古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花诉被告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2361.50元,由原告陈梅花负担。审判员 塔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赛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