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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155号原告田某,男,生于1942年7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现住来凤县,被告张某,女,生于1945年8月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住来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张某恩身患脑溢血后遗症,思维、认知能力弱,不能表达其意识,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