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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嘉慧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嘉仕花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80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嘉慧,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嘉仕花园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1803号原告:黄嘉慧,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嘉仕花园分店,住广州市海珠区;怡凤街8号201;怡宁街1号201。负责人:谭广山。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原告黄嘉慧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嘉仕花园分店(以下简称为百佳嘉仕花园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娟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嘉慧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5日,原告在被告百佳嘉仕花园分店处购买了精品冻黄花鱼一包,价格8.7元。该产品标明:货号76298,配料黄花鱼,产地浙江台州,执行标准号GB2733-2005,生产商广州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珠村加工厂。回来后给邻居看到,他认为这个产品没注明厂家许可证号,可能存在食品质量问题。经在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查询后,发现广州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珠村加工厂食品水产品许可证早在2014年7月27日过期,而且未办任何流通许可���,原告认为可能网上资料有误,因此亲自到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监局查询,经查询,广州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珠村加工厂无办理任何食品生产加工及流通许可证。因此,原告购买的精品冻黄花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被告作为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已经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第33条等规定,现在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诉请被告百佳嘉仕花园分店退还货款8.7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赔偿原告工商查册登记费10.5元,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百佳嘉仕花园分店所负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均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开庭质证,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原告在被告百佳嘉仕花园分店购买了精品黄花鱼一袋,单价8.76元,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了货号76298,产地浙江台州、配料黄花鱼,执行标准号GB2733-2005,经销商广州海鲸鱼食品有限公司珠村加工厂等内容,但没有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是涉案商品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中,涉案商品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情形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现被告亦未到庭就原告所主张事实提出反驳意见。因此,本院认定涉案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被告百佳嘉仕花园分店作为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未尽到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注意义务,致使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涉案商品流入销售市场,从而损害了该商品购买者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百佳嘉仕花园分店退还货款8.7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百佳嘉仕花园分店将货款退回给原告时,原告也应将涉案的商品退回。如原告届时不能退回,则就涉案商品以8.76元/袋为标准,折抵被告百佳嘉仕花园分店的应退货款。至于原告主张的工商查册登记费10.5元,属于损失赔偿内容,已包含在上述增加赔偿的1000元范围内,原告再行主张没有依据,应予驳回。被告百佳嘉仕花园分店是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故应对被告百佳嘉仕花园分店所负的涉案债务承担的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嘉仕花园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8.7元给原告,并赔偿1000元给原告,原告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退回涉案“精品黄花鱼”一袋退回给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嘉仕花园分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2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婉梁培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