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芳萍与米小恩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萍,米小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202号原告陈芳萍,女。被告米小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萍与被告米小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陈芳萍负担。审 判 长 苟国旺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万元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