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陶利华与谭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利华,谭小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民初324号原告陶利华。被告谭小奇。委托代理人谭丰其。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陶利华诉被告谭小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利华、被告委托代理人谭丰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利华诉称,2014年8月3日,被告谭小奇经康美香介绍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谭小奇归还原告陶利华6000元,于农历2015年10月25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被告谭小奇尚欠原告陶利华4.4万元,双方约定2016年正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谭小奇归还原告陶利华借款4.4万元。被告谭小奇辩称,被告谭小奇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属实。但被告谭小奇未使用该借款。本案并非借款纠纷,而系原、被告与案外人康美香、向忠荣之间的三角债务纠纷。即被告谭小奇与案外人向忠荣合伙,向忠荣投资5万元,后向忠荣想退伙,被告谭小奇向康美香借款5万元,康美香要求被告谭小奇还款,故被告谭小奇向原告借款5万元。现申请法院依法收回案外人向忠荣、康美香手中欠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被告谭小奇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被告谭小奇归还原告陶利华6000元,于农历2015年10月25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被告谭小奇尚欠原告陶利华4.4万元,双方约定2016年正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陶利华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谭小奇后借款合同生效,被告未使用该借款不能作为其不归还借款的抗辩理由,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谭小奇申请本院依职权收回案外人康美香、向忠荣手中欠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小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陶利华借款4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谭小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爱香校对责任人:王琼打印责任人:罗爱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