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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与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9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法定代表人:王凤岭。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李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66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