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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与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林波。委托代理人张小伟、钟怀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邓作权。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与意创力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8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市平波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98238.6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843号裁决一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 锋执行员 陈 琳执行员 刘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伟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