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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学刚与牟乃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刚,牟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刚。被执行人牟乃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学刚与牟乃斌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牟乃斌在xxx的存款xxx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