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士辉,李俊英与乌鲁木齐露腾伟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万世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辉,李俊英,乌鲁木齐露腾伟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万世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32号原告:张士辉,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鄯善县万振小区28-2-304。原告:李俊英,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鄯善县万振小区28-2-304。被告:乌鲁木齐露腾伟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118号美林花源锦福阁1座6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刘会永。被告:万世伟,男,其他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士辉、李俊英诉被告鲁木齐露腾伟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万世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525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