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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沂南民初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次女李某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三……”。2016年1月26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抚养次女李某乙。执行中查明,婚生次女李某乙出生于2005年8月7日,现已满十周岁,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父亲李某某生活。2016年3月29日,本院在李某乙班主任高杨在场的情况下,询问李某乙愿意随谁一起生活,李某乙明确表示愿意保持现在的生活状态,随父亲李某某及姐姐李某甲一起生活。本院认为,李某乙已年满十周岁,在父母离婚后随哪方生活,其有选择的权利,父母双方均应予尊重。现在李某乙明确表示愿随父亲李某某生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不宜强制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