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邵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441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农民。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7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再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邵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的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城区环城北路116号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邵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毫克/100毫升,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邵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的证言、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东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化)字(2016)218号物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邵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邵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不思悔改,仍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琰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忆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