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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刑初8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劳动者。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于2015年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侯审;于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南阳市高新区七里园街技师学院门前,有偿为一成年女性(另案处理)伪造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共两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证人张小博等人的证言;3、文检鉴定书;4、个人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公司印章二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南阳市高新区七里园街技师学院门前,有偿为一成年女性(另案处理)伪造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共两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证人张小博等人的证言;3、文检鉴定书;4、个人信息、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当庭出示、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公司印章二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