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董金梅与王志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梅,王志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98号原告:董金梅,明光市中都商厦职工。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852621464T。负责人:陆惠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梅诉被告王志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董金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梅撤回对被告王志富的起诉。审判员 陈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