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杜太平与佘小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太平,佘小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135号原告杜太平,男,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金雄,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小池,男,汉族,个体户,湖南邵东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太平诉被告佘小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太平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杜太平未按时预交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文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书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