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8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俊与被告宋国全、宋子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宋国全,宋子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422号原告杨俊,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宋国全,男,84岁,汉族,农民。被告宋子顺,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与被告宋国全、宋子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宝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