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允华与姜开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华,姜开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465号原告王允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体伟(特别授权)。被告姜开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华与被告姜开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还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允华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韦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