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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462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74年11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被告:岳某某,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