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462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74年11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被告:岳某某,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