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州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州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77号原告: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广源东路666号。法定代表人:赵铁钧,总经理。被告:深圳市九州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光雅园村。法定代表人: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九州华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本单位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深圳市九州华信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