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窜至本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篮球场,趁被害人沈某某在与他人打篮球不备之机,将其放在篮球架下铁墩上的衣服口袋内的一部“魅族”手机(型号:MAX4PR0,内存:16G,经鉴定价格1157元)盗走。被告人曹某逃离后被学校保安挡获并报警。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曹某归案后,交待了如下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窜至“四川师范大学”第一运动场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于看台上的一个灰色“双肩包”(包里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无法鉴定价格)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部手机销赃。赃款已耗用。认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公安系统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曹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沈某某被盗手机照片,被告人曹某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沈某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锦价鉴[2016]第14号关于“魅族”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指控证据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准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被挡获后,如实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追回,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被害人王某被盗现金2000元及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智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谌 娇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附件1:裁判文书评查表案 号(2016)川0104刑初324号案件类型刑事承办法院锦江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评查项目具体问题文书首部法院名称是否正确、完整案号是否正确、完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息是否正确、完整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不正确完整,未保留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是否正确、完整没有保留案件由来和审判过程其他因为没有保留案件由来,无法知道被告人是何时被羁押,故无法凭判决主文计算被告人的刑期。事实认定反映诉辩主张是否准确、完整没有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是否准确、完整分析证据是否准确、合理认定的事实有无矛盾其他判决写明被告人曹某于2015年4月20日16时许在川师的盗窃行为,但只有供述,没有写明相关证据证明,如被害人的报案情况、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被盗钱款的数额和物品的价值等相关证据。被告人有两个犯罪行为时,可考虑在证据上加以区别,如写明时间。裁判理由回应诉求是否完整与认定的事实是否呼应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理分析是否合理、严谨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被挡获后,如实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应对该行为作出认定,如是否构成自首,之后才是如何处罚的问题。其他法条援引条文是否正确有无多引、漏引条文顺序是否得当其他裁判主文有无超出诉讼请求有无漏判有无判非所请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判决第二项“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被害人王某被盗现金2000元及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的经济损失”有欠妥当,其一,“责令”是法条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作相应处理,判决被告人曹某退赔即是责令,不应再写出;其二,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的经济损失,表述不准确,无法执行,因为上述两款手机有不同配置,其价值也不同。其他文书尾部是否告知裁判执行相关事项是否写明诉讼费用负担是否告知上诉等诉讼权利落款、印章是否正确、完整其他技术规范有无多字、漏字、错字、别字判决书第1页第14行“账款”,疑应为“脏款”。用语是否规范用语是否一致标点符号有无不当其他结构布局是否合理其 他 注:每案一表,建档备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