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4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4744号原告沈某某,女,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恋爱,200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认识之初感情尚可,2003年双方均买断工龄不再上班,开始发生矛盾。2012年开始被告经常出去不回来,原告时常联系不到。2015年9月7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让原告搬出共同租住的房屋,两人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也不顾及家庭,双方矛盾不断,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的婚姻缔结过程无异议。原、被告感情还是不错的,不能因为共同生活存在一些矛盾就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的确从2015年9月7日离开家在外居住,导致双方分居至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恋爱,200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未再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产生争吵。双方于2015年9月7日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均尚可,现有的矛盾主要因生活琐事引发,且双方在处理矛盾时也缺乏对于彼此的理解和有效沟通,只要双方能够积极沟通、增进交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可以得到改善。综上,尚无证据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沈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诗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